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3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