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黃芬瑛 被告 江亞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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