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陳世杰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進行調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提出是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踐行前置程序之釋明證據。
三、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債?是否遺債大於遺產,而有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之情形。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親屬中有無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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