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廖珠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麗英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