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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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科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係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信用卡前往提款時為警當場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之物品、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犯罪後供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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