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26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
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