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7年
度南保險簡字第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9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