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茹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劉五湖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