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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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明
張永全共同選任辯護人黃英傑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張永全被訴偽證部分,公訴人所舉被告張永全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一致,本院認尚有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亦即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