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孝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