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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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惠美 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