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
原   告  柯桂蘭
訴訟代理人  洪永杰
被   告  洪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仁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
柒元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21
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21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牌
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22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
22樓房屋)所有權人,系爭21、22樓房屋為同棟建物之上下
樓層。緣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4日在系爭21樓房屋飯廳冷
氣回風口發現滴水狀況,當日即致管理室並委請管理室組長
及副組長至系爭21樓房屋勘查,經勘查後研判為系爭22樓房
屋漏水,原告乃於翌日(15日)起多次委請管理室通知被告
及其房客修繕系爭22樓房屋漏水狀況,且由管理室組長及副
組長會同水電顧問至系爭22樓房屋勘驗及協調房客實施測漏
,經測試後確定為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損漏水至系爭21樓
房屋天花板,原告及家人在漏水期間為免損害擴大,在房屋
多處漏水點以容器及毛巾盛接漏水藉以減少損害,更多次親
自或委請管理室聯繫被告出面協調被告所有熱水管漏水修繕
及原告受損害賠償之事宜,被告均置之不理,遲至108年5
月28日被告始修復系爭22樓房屋破損熱水管,然不願賠償系
爭21樓房屋受損財物,僅願意以油漆修補,經估價後修復系
爭21樓房屋內部共計需新臺幣(下同)232,500元。為此,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民法第184、196、213、
215、216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32,500元。
二、被告則以:就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損漏水至系爭21樓房屋
天花板乙節不爭執,然原告受損不嚴重,以油漆修補即可,
是原告索賠金額偏高,況原告身為大樓財務委員,不可能不
知道伊電話,卻在108年4月14日發現漏水後,直至同年5
月23日始通知伊,伊於該日接獲原告通知,馬上請水電處理
,3天即修繕完畢,並無遲未修繕之情形。又原告所提洋銘
工程有限公司之修繕預算書,其中項次1梯間及門片門框保
護,項次2原有泡水木作拆除部分,僅須就少處有泡水腐壞
之處修繕即可,不須拆掉換新;項次3無需垃圾清運;項次
4至12等並無損壞,僅浴門之軌道有水漬,無須修繕;項次
13至15等,僅主臥衛浴推拉門壁面刷漆,其他部分並無損壞
,無刷漆之必要;縱上列工程有修繕必要,費用亦屬過高。
另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估價表是否包含拆裝、建材
是否為全新皆未說明,且鑑定報告表示系爭21樓之天花板需
拆下來,然此有安全之顧慮,鑑定報告卻無提出相關數據,
且鑑定報告估價表項次12部分,鋼筋混凝土為何漏水就會造
成龜裂而須注射環氧樹脂亦未解釋,況鑑定報告皆以全新價
格估價,此應予折舊,以鑑定報告估價表中矽酸鈣板部分一
平方公尺為3,500元為例,至少高於市價3倍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
㈠原告係系爭21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係系爭22樓房屋所有權
人。
㈡原告於108年4月14日在系爭21樓房屋飯廳冷氣回風口發現
滴水狀況,委請管理室組長及副組長勘查結果,研判係被告
所有系爭22樓房屋漏水至系爭21樓房屋。
㈢系爭21樓房屋漏水原因,經測試後確定為被告所有系爭22樓
房屋熱水管破損漏水至系爭21樓房屋天花板。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所有系爭21樓房屋因漏水而造成損害,其原因係被告
所有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損,除經兩造不爭執在卷外,亦
經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
略以:「一般集合住宅熱水供給,自來水給水設備管路及熱
水設備管路等兩類水管,中間經熱水器加熱相互連通。假若
熱水設備管路已破損漏水,而仍未關閉自來水給水設備管路
開關,則因持續來自自來水給水設備管路的壓力(水壓力來
自大樓共用水塔水位高差),將使熱水設備管路漏水持續不
斷,即漏水水源來自熱水設備管路。」、「早期住宅熱水設
備管路施工大多採用鐵管,並無長期防鏽保護性能,因此,
往往使用20~30年後,管壁長時0生鏽腐蝕變薄,其破損漏
水情形,逐漸提高發生機率。鑑定標的物大樓建築物完工已
25年左右,22樓之4熱水設備管路破損漏水情形,很明顯為
此典型發生情況。」、「一般集合住宅大樓施工,樓層間的
樓地板,除了浴廁、廚房地板外,大多無施作防水層。浴廁
、廚房地板雖然施作防水層,然而,冷水(自來水)、熱水
等設備管路,皆埋設於防水層下方鋼筋混凝土樓板中,若管
路漏水,則防水層完全無防護功能。」、「熱水設備管路破
損漏水,因水壓力,在鋼筋混凝土樓板內依尋裂縫、空隙等
路徑,向四周水平向滲透,因重力,滲漏至下層鄰戶室內,
造成天花板滴水現象。」等語,有建築師公會110年4月15
日高建師鑑字第00000000號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
參;此外,針對漏水造成之損害情形,系爭鑑定報告則稱:
「綜合研判,22樓之4熱水器裝設於廚房後陽台牆面,舊熱
水設備管路配設路徑埋設於地板樓板中,經廚房流理台熱水
龍頭,並沿地板鋼筋混凝土大樑往客廳方向,配管至餐廳位
置後,90度轉彎配管至兩間浴廁熱水龍頭。因此,22樓之4
舊熱水設備管路路徑,經過21樓之4的廚房、餐廳天花板樓
板,90度轉彎後,經過主臥室內走道高櫃(衣櫃),進入主
臥室浴廁,再轉彎進入共用浴廁天花板樓板。」、「22樓之
4舊熱水設備管路漏水,其配設路徑上的下層樓(21樓之4
)空間裝修、傢俱、物品等,必然直接受損。」、「下層樓
(21樓之4)空間皆採暗架天花板裝修,滴水直接於天花板
材上方形成積水,造成木作暗架天花板的木骨架及板材積水
吸水受損。積水歷經一段時間,便會持續滲透天花板材,積
水也會溢流至燈具設備開孔處、板材接縫處等,再滴入至下
方室內空間。天花板滴水造成木作櫥櫃內外積水、吸水受損
,物品、衣物的污損,以及天花板積水以牆面垂流方式,造
成牆壁及設備污損。接續,源源不絕的水會造成室內地板積
水,且到處漫流。」、「熱水設備管路漏水情形,會衍生出
鋼筋混凝土樓板中的鋼筋,因受潮而加速腐蝕生鏽的可能性
,即所謂混凝土中性化現象。再者,鋼筋混凝土樓板下方吊
水管鐵架(在暗架天花板內部),因受潮已有生鏽的現象。
由於熱水設備管路腐蝕生鏽,造成鋼筋混凝土樓板沿著管路
徑下方的保護層產生長裂縫,並有較大水滴自裂縫滲漏」等
語,亦有系爭鑑定報告可佐。從而,被告既為系爭22樓房屋
所有權人,對於系爭22樓房屋自有管理維護之責,復應注意
熱水設備管路是否有破損情形,惟被告卻疏未善盡維護義務
,致系爭22樓房屋熱水設備管路破損漏水,並因此使原告所
有系爭21樓房屋室內天花板等物受損,自堪認被告有過失,
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損害賠償範圍:
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觀諸民法第216條第1
項文義至明,故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
者,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判決要旨、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參)。惟上開所指,係材
料或零件以新品換舊品時始有折舊之問題,若為工資、管理
費等費用,因無所謂以新品換舊品之情形,自不須計算折舊
。此外,油漆係噴灑或塗抹於天花板、牆面或其他物品等處
,除掉落或髒污外,不會隨時間而耗損,非屬因時日經過而
效用減低之「零件」,當油漆掉落時,自必須使用新漆以回
復原狀,無使用舊漆之可能;環氧樹脂則係一類熱固性塑料
,廣泛用於膠粘劑、塗料等用途,亦非屬因時日經過而效用
減低之「零件」,且亦須使用新樹脂回復原狀,故油漆工程
或灌注環氧樹脂所使用之材料,均非以新品代替舊品之支出
,應無折舊問題。
⒉經查,經鑑定原告所有系爭21樓房屋受損情形業如上述,且
系爭鑑定報告就漏水所造成之損害範圍認:「造成21樓之4
直接損害的空間,包含廚房、餐廳、主臥室、主臥室浴廁等
等。由於,漏水災情受到控制,損害範圍並未繼續擴大延伸
。」、「21樓之4廚房損害主要為暗架天花板。餐廳損害主
要為暗架天花板及牆壁污損。主臥室損害主要為暗架天花板
、木作櫥櫃(衣櫃)及牆壁污損。主臥室浴廁損害主要為暗
架天花板及牆壁污損。各空間暗架天花板內部樓板裂縫,以
及,浴廁暗架天花板內部鐵製吊管架鏽蝕等。」等語;而就
系爭21樓房屋因漏水受損所需修繕費用,其工項及費用若干
則如附表「項目及說明」、「單位」、「數量」、「單價」
、及「複價」欄位所示,有系爭鑑定報告可查。審諸系爭鑑
定報告係由建築師公會隨機選任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之建築師
負責會勘事宜,經建築師至現場勘查,且就勘查、調查過程
均檢附會勘紀錄表及照片等為佐,所為鑑定結論亦無明顯違
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由此可認建築師公會所為之鑑
定意見當屬可採。至被告雖辯稱:系爭21樓房屋受損以油漆
修補即可,且系爭鑑定報告估價表是否包含拆裝、建材是否
為全新皆未說明,更未就系爭21樓天花板拆卸有安全顧慮之
部分提出相關數據,亦未解釋鋼筋混凝土為何因漏水就造成
龜裂而須注射環氧樹脂云云,惟如前所述,系爭鑑定報告乃
具專業知識經驗之建築師所為,被告僅空言指稱以油漆修補
即可、不須拆卸天花板且有安全疑慮、環氧樹脂之必要性等
節加以爭執,卻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已難遽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況系爭鑑定報告就工程費估價內容,事實上有逐項
詳細說明(可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8至19頁),若有安全疑慮
者,即不會建議其所述修繕方式與費用;此外,系爭鑑定報
告更敘明「各空間暗架天花板內部的鋼筋混凝土樓板裂縫,
以環氧樹脂壓力灌注處理,以增加防水性,構造補強功能,
減緩水泥中性化發生速率。」,再輔以在損害原因及情形時
所述「由於熱水設備管路腐蝕生鏽,造成鋼筋混凝土樓板沿
著管路徑下方的保護層產生長裂縫,並有較大水滴自裂縫滲
漏」等語,足見系爭鑑定報告就鋼筋混凝土有裂縫及以環氧
樹脂灌注之必要性已有說明,故被告上開抗辯並非可採。
⒊然如上開所述,系爭鑑定報告所列修繕費用金額中,如為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部分,即應計算折舊,因此就附表所列項次
一之5、6、7、8、9、10部分,均應計算折舊;其餘部
分為單純工資(項次一之1、2、3、4、14、15)而無材
料費之問題,項次一之11、12、13則為油漆或環氧樹脂,均
非屬因時日經過而效用減低之「零件」,縱日後有掉落,亦
必須使用新品以回復原狀,不可能使用舊品,無折舊問題。
至於上開所述應折舊部分,參酌行政院經濟部頒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第一類第二項編號10205規定,應可比照房屋
附屬設備之「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又系爭21樓房屋所在大樓係
於84年12月12日完工,有系爭鑑定報告可考,且原告亦未能
舉證系爭21樓房屋之天花板、衣櫃等係何時購買或完成,故
仍以逾耐用年數計算,原告可請求之材料額應以10分之1計
;另關於項次一之5、6、7、8、9、10所列工資與材料
額部分,經兩造同意以各50%計算(見本院卷第230頁),
故計算後原告可請求之材料額加計工資後即如附表所示,復
加計算其餘不須計算折舊之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7
4,178元,加計5%之營業稅後,為182,887元(計算式:
174,178元×1.05=182,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
項及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182,887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
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
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容辰
附表:
┌──┬─────────────────────────────────────────────────────┐
│地點│高雄市○鎮區○○○路○○○號21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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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項目及說明│單位│數量│單價│複價│耐用│應否折舊及扣除折舊後價值│
│││││││年限│(金額指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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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及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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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樓電梯、通道等公共設施保護及清潔維護│式│1.0│15,000│15,000││15,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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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鑑定標的物室內地板、物品等設施保護及清│式│1.0│10,000│10,000││10,000(不須折舊)│
││潔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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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天花板、櫥櫃等裝修拆除、清理、搬運│式│1.0│10,000│10,000││10,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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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廢棄物清運處理│式│1.0│15,000│15,000││15,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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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廚房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5.80│3,500│20,30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1,015元(計算式:20,3│
││││││││00÷2÷10=1,015元),│
││││││││加計工資10,150元(計算式│
││││││││:20,300÷2=10,150),│
││││││││總計為11,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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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餐廳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4.0│3,500│14,00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1,015元(計算式:14,0│
││││││││00÷2÷10=700元),加│
││││││││計工資7,000元(計算式:│
││││││││14,000÷2=7,000),總│
││││││││計為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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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臥室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3.89│3,500│13,30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665元(計算式:13,300│
││││││││÷2÷10=665元),加計│
││││││││工資6,650元(計算式:13,│
││││││││300÷2=6,650),總計│
││││││││為7,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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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臥室木作高櫃(衣櫃)│m│2.80│20,000│56,00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2,800元(計算式:56,0│
││││││││00÷2÷10=2,800元),│
││││││││加計工資28,000元(計算式│
││││││││:56,000÷2=28,000),│
││││││││總計為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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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臥室浴室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3.70│3,500│12,95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648元(計算式:12,950│
││││││││÷2÷10=64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加計工資6,47│
││││││││5元(計算式:12,950÷2│
││││││││=6,475),總計為7,1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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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臥室浴室防水暗架天花板│㎡│2.50│3,000│7,500│10│工資:材料以1:1認定,│
││││││││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
││││││││為375元(計算式:7,500│
││││││││÷2÷10=375元),加計│
││││││││工資3,750元(計算式:7,5│
││││││││00÷2=3,750),總計│
││││││││為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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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花板及牆面刷乳膠漆三度│㎡│35.00│400│14,000│10│14,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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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鋼筋混凝土樓板裂縫壓力灌注環氧樹脂│式│1.00│25,000│25,000│10│25,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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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吊管架防銹油漆│式│1.00│2,000│2,000│10│2,000(不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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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水電照明風口等拆卸、復原工程│式│1.00│5,000│5,000││5,000(不須折舊)│
├──┼───────────────────┼───┼───┼────┼────┼──┼────────────┤
│15│雜支│式│1.00│9,950│9,950││9,950(不須折舊)│
├──┼───────────────────┴───┴───┴────┴────┴──┴────────────┤
││小計174,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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