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林文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按鈴呼叫無回應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
書、存證信函、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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