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7至1894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8、72、77、92、82、84、
89、94號國家賠償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8、72、77、92、82、84、89、94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各該事件)已分別於附表「國家賠償事件裁定日期」欄所示日期裁定命補繳抗告費而終結,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7月4日始具狀聲請承審各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各該事件裁定、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在各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復未釋明各該事件承審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或就各該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客觀事實,並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自難遽認各該事件承審法官有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依前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至於附表「本件無聲請權人」欄所示當事人並非各該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聲請各該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此部分聲請亦不能准許。據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
┌─┬──────┬─────────┬──────┬─────┬─────────┬─────────┐│編│本件案號│聲請迴避事件案號│國家賠償事件│國家賠償事│國家賠償事件當事人│本件無聲請權人││號│││裁定日期│件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48│105年6月24日│ 羅立德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887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72│105年6月24日│ 許勻睿 │魏高明││││第1888號│號國家賠償事件│││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77│105年6月24日│ 紀文惠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889號│號國家賠償事件││ 蔡世芳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陳靜茹 ││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92│105年6月27日│ 賴惠慈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890號│號國家賠償事件││ 郭顏毓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陳彥君 │廖秀松│魏陳秀芳│├─┼──────┼─────────┼──────┼─────┼─────────┼─────────┤│5.│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82│105年6月24日│賴惠慈│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第1891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郭顏毓│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廖秀松││││││陳彥君│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6.│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84│105年6月24日│許勻睿│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892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7.│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89│105年6月27日│ 陳蒨儀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893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105年度重國字第94│105年6月27日│ 姜悌文 │魏高明││││第1894號│號國家賠償事件││ 徐淑芬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李陸華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