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債權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 顏詒俊 」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錦快金屬工業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務人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方記載顏詒俊,並未釋明其身分。
㈢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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