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金定 (即債務人)相對人 張維良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56號假扣押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2,104,000元供擔保後,就聲請人財產於6,312,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