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5號聲請人 王水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珍芬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陳珍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