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勇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舜昌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石金堂 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