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許玉芬
盧師臻 盧師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高正杰 律師原告 潘信勇
高秀柑 被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 王若琳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104年訴字第6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