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5號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范世億 複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