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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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民國103年1月起薪資
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獎金新臺幣(下同)2,00
0元、美容臨時工3,000元之相關證據(例如薪資袋、存摺影本、在職證明)。
㈡請至戶政機關聲請近三個月內債務人及父母的戶籍謄本。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名下之土地登記謄本。
㈣說明聲請人每月支付母親 羅桂英 之扶養費若干?母親之子女人
數?聲請人每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及父親)分擔扶養費之情形?提出聲請人之母親羅桂英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明細(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㈥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4月2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㈨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4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詹玉蓮、母親羅桂英是否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殘障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