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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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鼎淇 被告 李科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花簡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李科穎 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黃鼎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