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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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39號聲請人 彭國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彭勝炎 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彭國惟、陳美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彭國惟為被繼承人之兄 彭勝洞 之養子,聲請人陳美惠為被繼承人之兄彭勝洞之配偶,本即非屬被繼承人彭勝炎之繼承人,至於彭勝洞已於95年7月8日死亡(即被繼承人彭勝炎死亡前死亡),因彭勝洞係被繼承人之兄弟,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其養子並無同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是以,聲請人彭國惟、陳美惠顯然非法定之繼承人,渠等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彭賢利 、 彭賢中 、 彭潔如 、 彭佳迪 、 彭鈴晴 、 林家瀚 、 林語蓁 、 王博聖 、 王睫妮 、 馮哲瑜 、 劉子涵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彭勝海 、 彭勝洪 、 彭勝柱 等14位,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