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孫大程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孫陳思苓 被告 孫啟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