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保欽選任辯護人高烊輝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