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豪選任辯護人廖本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政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柯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
於105年8月22日宣判。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案件審理中,並於同年8月16日起裁定接押被告,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6號案件審理單及押票各1紙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05年8月16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