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宏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家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宏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宏榆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0七0四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