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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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王志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齡方┌──────────────────────────────────────────────┐│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