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附民原告 張宏宇 附民被告 郭子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