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楊文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仁勇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680元【計算式:104.48平方公尺×3,500元=365,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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