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秀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66、5292、5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秀英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賴秀英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基於一時貪念,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又其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衡諸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字第5292號卷第20頁),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現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字第5292號卷第8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各該告訴人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參以被告實施上開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參以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本院審酌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其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將各該盆栽返還各該告訴人,且各該告訴人亦均表示無意再提告或已不再追究等意(見偵字第5066號卷第33頁,本院卷二第15至16頁),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因被告欠缺法治觀念,而有命其接受法治教育促其認知並遵守法律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8款等規定,併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所竊得之物固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因該等物品經警查獲後,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卷可按(見偵字第5066號卷第14頁,偵字第5292號卷第18頁,偵字第5934號卷第16頁),堪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而未有留存,是本院自無庸再對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竊取時間竊取地點竊取之物及價值(新臺幣)罪刑1 于佳生 112年3月13日21時31分許苗栗縣○○市○○街0號前多肉植物盆栽4盆(品種:唐印2盆、火祭1盆、秋麗1盆),價值約1,200元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鍾艾倫 112年3月13日21時38分許苗栗縣○○市○○街00號前多肉植物3株(品種:秋麗、露蓮娜、吹雪之松錦),價值約75元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鍾艾倫112年3月15日4時25分許苗栗縣○○市○○街00號前多肉植物1株(品種:大葉落地生根),價值約25元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徐美惠 112年3月14日19時58分許苗栗縣○○市○○街0號前多肉植物盆栽4盆(品種:唐印1盆、花月夜1盆、火祭1盆、 黃麗 1盆),價值約600元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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