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365號聲請人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盈蓉 、 宋泓緣 (原名: 宋志傑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供正確附表(須增列發票日)。又本件本票似有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
110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