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56號聲請人 陳柏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昭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56號聲請人 陳柏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昭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