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3號聲明人 魏兆威
魏亦威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慈倩
魏俊豪 聲明人 張舒喬
張淯茗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玫芳 聲明人 林張亜珠
林秋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棄繼承時,第二、三、四順序之繼承人依法均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玟誼 (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魏兆威、魏亦威、張舒喬、張淯茗為被繼承人之孫、聲明人林張亜珠為被繼承人之母、林秋銘為被繼承人之弟,有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查。雖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之子女張慈倩、 張菱珊 、 張政和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子輩 許志忠 、 許淑雅 未合法拋棄繼承,聲明人分別為第一順位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第二、三順序繼承人,為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