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勝雄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1
0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21日止累計139,249元未給付,其中137,219元為本金;1,73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勝雄│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2%│││137219元││7月22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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