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朱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朱桂鈺於民國93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
1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1日止累計112,650元正未給付,其中112,
327元為本金;322元為利息;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桂鈺│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112327元││7月22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