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周世昌 被告 陳詩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過失致周 陳桂英 受傷,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原告為周陳桂英之告訴代理人,其本人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竟以自己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將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