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7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交簡字第19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佑維所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周稚翔 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交簡字卷第40頁、第42頁至其背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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