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紀乃元
紀仁樹 林碧珠 張懿心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被告來泰廷
來俊吉 陳美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