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黃月芳 被告 蔡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審交易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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