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原告 李宗梅 被告 李新富 上列被告李新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李宗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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