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20號原告 莊秀紅 被告 許育誠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28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