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告 李成豐 被告 張志宇
潘淑華 吳枝湧 曾彥禮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件附卷可稽,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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