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1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鄭榮順 相對人 黃貴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貴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8月3日起至139年8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另於約定事項約定擔保債權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債權,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黃貴真於89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87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8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積欠利息達3個月未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68,9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1件、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1件、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91│建│17325.00│90000分之59│└──┴───┴────┴────┴──┴─┴────┴──────┘┌──────────────────────────────────────┐│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2│台南市安康區│台南市永│14層樓房│74│74│平│鋼筋│9.│平│全部│││84│大橋一街53號│康區六甲│鋼筋混凝│.1│.1│方│混凝│97│方│││││4樓之1│頂段1091│土造│0│0│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59││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2││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6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