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18號聲請人 陳國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香港商鵬鼎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香港商鵬鼎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