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宏裕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廣大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約提供債權人訂閱之雜誌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係請求債權人給付其所發行之一手報雜誌第94期至第104期,並非請求一定之金額或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代替之物或有價證券,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