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景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許景富於民國108年11月4日18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往永春東一路方向行駛至文心南七路、向心南路口左轉進入向心南路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人車,依當時係晴天,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竟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終不慎撞及正沿行人穿越道穿越文心南七路行走於該路口之告訴人即行人 梁乃文 ,致梁乃文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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