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高英士高鄭麗華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善應┌──────────────────────────────────────────────┐│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12296│1│1000││├──┼───────────────┼──────────────┼───┼────┼───┤│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12297│1│1000││├──┼───────────────┼──────────────┼───┼────┼───┤│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12298│1│1000││├──┼───────────────┼──────────────┼───┼────┼───┤│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12299│1│1000││├──┼───────────────┼──────────────┼───┼────┼───┤│0005│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52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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