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御匠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善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9年4月10日│100,000元│UA0000000││││ 張異昌 │中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