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8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4日上午11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